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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墓葬属“国有”,挖不得!

  发布时间:2015-05-05 15:10:56


    日前,固始县法院审判一起盗掘古墓葬的犯罪团伙,被告人董长才、马刚、董长贵、曾想以盗掘古墓葬被判处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董长贵、曾想被判缓刑),被扣物品等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初的某天夜间,被告人董长才、马刚、董长贵来到固始县张广庙乡陈家寺村村民黄武的稻田里,由董长才用作案工具探测墓穴,划定范围后,安排马刚、董长贵挖坑。三人以挖坑的方式盗掘古墓葬,但未盗得财物。2013年10月9日夜间,被告人董长才、马刚、董长贵、曾想来到黄武的稻田里,由董长才用作案工具探测墓穴,划定范围后,安排马刚、董长贵、曾想挖坑。四人以挖坑的方式盗掘古墓葬,盗得一面铜镜。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夜间,被告人董长才、马刚、董长贵、马德刚来到固始县张广庙乡陈家寺村村民熊大的稻田里,由董长才用作案工具探测墓穴,划定范围后,安排马刚、董长贵、马德刚挖坑。四人以挖坑的方式盗掘古墓葬,盗得一面铜镜。该铜镜被董长才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姚强,后姚强主动将铜镜交给固始县文物管理局。2013年11月初的某天夜间,被告人董长才携带作案工具对熊大家稻田下面的古墓葬以挖洞的方式进行了盗掘,盗得一面古铜镜(已破损成四块),现该铜镜被扣押于固始县公安局。经鉴定,上述墓葬为战国至西汉时期古墓葬,对研究豫东南一带战国至西汉时期的葬制、葬俗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2014年4月29日,马刚、董长贵经电话通知,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8月27日,马德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了董长才、马刚、董长贵、曾想、马德刚的全部违法所得及涉案赃物(铜镜一面)。马德刚、曾想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长才、马刚、董长贵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被告人曾想、马德刚参与盗掘上述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属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其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董长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马刚、董长贵、马德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董长才、曾想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全部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上述被告人均系化名)
    法官提示:古代的墓葬因其特有的价值归属国有财产。涉案被告人以杀鸡取卵的方式盗取墓葬中的藏品,既是对先人的不敬,更是触犯国法的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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