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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法院两案件入选全省法院妇女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03-10 15:07:04


    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全省法院2014年度妇女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其中,信阳中院审理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与段某某等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和罗山县法院审理的李某诉罗山县龙山乡高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鲁畈居民小组(以下简称鲁畈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成功入选。信阳法院是全省入选两起案例的法院系统之一。
    案例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与段某某等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原告段某某乘坐的豫S91622号中型普通客车与付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默摩托相撞,致使其受伤,事故发生当日,段某某被送至新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花费9649.58元,出院诊断为左侧第二至五肋骨多发骨折、左侧血气胸,医嘱住院期间禁止母乳喂养,并需陪护两人。肇事车辆豫S91622号中型普通客车实际车主为李某某,该车挂靠长安公司从事客运经营,并在保险公司投保每人责任限额20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哺乳,有医嘱证明段某某住院期间禁止母乳喂养孩子,段某某的损失应由李某某和新县长安客运公司连带赔偿,酌定赔偿原告奶粉费3000元。在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中,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是承运人的义务,乘客在运输过程中非因乘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禁止母乳喂养从结果上看虽然实际损害的是哺乳期的婴儿,但是交通事故对女性乘客造成的人身损害,是不能进行母乳喂养的原因,属于乘客人身损害的范围。禁止母乳喂养期间的“奶粉费”是乘客实际发生的损失,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角度出发,对此应予以支持。
    案例二:李某诉鲁畈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经审理查明,该案原告李某1999年与被告鲁畈居民组居民曾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其户口迁入被告处,且从2005年起在被告处分有责任田。2011年李某与曾某某登记离婚,离婚后原告的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其在鲁畈居民组处分的责任田一直未调整。2012年鲁畈居民组的土地被征用,经该组集体讨论决定该组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31000元,但鲁畈居民组以李某已与曾某某离婚为由,未将该款分配与原告。
    罗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为关切的一项基本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应当平等享有。本案原告李某虽与被告鲁畈居民组村民解除婚姻关系,但其户口未迁出,且在该处有承包地,属鲁畈居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作为离异女应依法平等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遂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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