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途中受伤害 雇主被判担责八成 作者:固始县法院 陈全 发布时间:2015-03-02 11:38:15
近日,固始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雇佣活动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原告穆某产生的各项损失81180.58元,由被告宋某承担80%的责任,赔偿64944.46元,其余损失由穆某自负。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宋某长期在农村经营生活用水钻井,原告穆某受雇于宋某从事钻井工作。2013年10月,穆某经宋某安排,将钻井设备转至淮滨县途中发生翻车事故,后被送至固始县某卫生院治疗。2014年7月,经过司法鉴定,认定穆某因外伤致左胫骨远端骨折,符合九级伤残。因协商不成,穆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关于雇工的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宋某与原告穆某双方构成雇佣法律关系,穆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宋某作为雇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穆某系成年人,在工作过程中未能注意安全,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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