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江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交通费损失共计618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原告张某前往罗山县某村送煤气,途径江某门前时,被其饲养的狗咬伤,其受伤后,被送往罗山县防疫站进行治疗,共花费了医疗费2498元,其中江某为其垫付了2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江某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原告张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张某要求赔偿的合理部分,医疗费用2498元和交通费用120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故此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具体情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