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山县法院审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将位于楠杆镇街道两间两层楼房交付给原告张某甲,并给付抚养费4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刘某原系夫妻,2012年3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张某甲由刘某抚养、监护,张某总计给付张某甲5万元,双方签字时张某先付一万元给张某监护人刘某,剩余四万元于2013年10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夫妻共同位于楠杆镇街道门面房两间两层赠与张某甲所有,刘某具有居住权、使用权,但不得擅自处理转让,其余共同财产归张某甲所有,张某并载有欠条一张。离婚后张某未有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仍居住在争议房屋内并于2013年10月再婚。张某甲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履行其协议内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张某与刘某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处置是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系有效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某应当履行。张某履行上述义务系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张某与刘某离婚后产生的附随义务,张某亦应当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履行义务。故原告张某甲的诉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当今离婚率高发的现实面前,需妥善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共有的债权债务。建议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对涉及有赠与内容的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及时办理赠与过户手续或者离婚协议的公证手续,以确保赠与的实现,保证孩子的利益。离婚双方都有给子女创造健康成长环境的职责和义务,要防止“感情裂变”导致“亲情裂变”,伤害到下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