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不正当方式索债,酿成恶果终要受到法律制裁。近日,固始县法院审结一起因采取极端办法索债的非法拘禁案件,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系开封市杞县人,曾因贷款诈骗罪于2007年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杨某与被害人毛某有生意往来,毛某因工程款未到位欠其债务未归还,杨某遂决定拘禁毛某逼其还钱。2014年5月,杨某伙同李某等人(另案处理)向毛某讨要债务, 6月27日,李某伙同他人驾车来到固始县某处,将毛某强行抬上车后带至杞县某洗浴中心,途中并对毛某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28日,在杨某等人要求下,毛某在洗浴中心的房间内被迫写下数额140万元的欠条,期间仍被限制人身自由。当日下午,在被带往郑州市的途中,毛某趁机逃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索取债务为由,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毛某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