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顶包”未果 拘禁报复难逃刑罚 作者:固始县法院 吕志豪 陈全 发布时间:2015-01-28 17:19:36
当事人索债途中,偶发交通事故,债权人企图强迫借款人顶罪未果便实施拘禁和殴打。近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蓝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被害人马某向被告人蓝某借钱10000元,不久,蓝某即让其偿还。12月中旬某晚,二人一起驾驶蓝某的轿车到该县某乡,由马某向朋友借钱归还蓝某。不料,借款未果,在返回途中蓝某驾驶的轿车行至该县某乡境内时发生交通事故,撞断了道路旁边的电线杆,致车辆损坏,随后,蓝某弃车逃离,该车被派出所扣押。事后,蓝某让马某顶替,却被拒绝,蓝某遂决定报复。12月21日晚,蓝某获知马某住在该县某宾馆内,便邀来李某(另案处理)来到其房内。蓝某要求马某赔偿其车辆损失等费用,在遭拒后遂与李某对其实施殴打。当晚马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8个小时,20时许,蓝某和李某解除对马某的拘禁,二人离开房间,拿走马某手机。马某在恢复人身自由后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蓝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马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从轻处罚。但蓝某在非法拘禁他人时实施殴打,应从重处罚;且蓝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上述综合认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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