浉河区法院对农民工维权案件坚持快立快审快执原则,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民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沈某、毛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6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原在浉河区吴家店某砖厂打工,2013年7月24日,陈某在检修窑棚时,不慎将石棉瓦踩断坠落摔伤,随后入院救治。经鉴定,陈某已构成二级伤残。因该砖厂由被告沈某、毛某于2011年合伙开办,陈某遂将沈某、毛某二人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形成了事实劳务关系,原告陈某因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有权要求接受劳务的被告沈某、毛某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经久的石棉瓦不能承受重力,由于疏忽大意造成自身损害,陈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