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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费议价生口角 大动干戈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5-01-26 09:48:39


    因车费问题发生口角而大打出手,乘客将司机殴打成轻微伤,司机一纸诉状将乘客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近日,罗山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黄某各项损失共计511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刘某乘坐原告黄某驾驶的出租车,因车费问题两人发生口角,刘某遂对黄某实施殴打,致其身体多处受伤。黄某当即报警,治安管理大队接警后于5月16日对本案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人民币。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为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某伤后就诊于市人民医院,付各项检查及药费共计3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受害人对于侵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致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搭乘出租车车费议价问题发生口角,互不克制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双方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刘某在此纠纷中故意致伤黄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刘某对黄某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责任,遂依法判决刘某赔偿黄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110元。

责任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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