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一种权利。上诉的本身就是一种希望,希望在上诉后打赢官司。
凡是打官司的人,都希望赢官司,一审打不赢,就到二审打,所以也就有了上诉。
上诉的结果有三种。第一种是改判,改判又分为部分改判或全部改判。第二种是维持原判,即: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第三种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通常简称为“发回重审”。一般来说,发回重审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四种:一是程序违法或遗漏当事人;二是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三是适用法律错误或漏用法律;四是综合原因或复杂原因。
打官司是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的,所谓事实,也就是通常说的有理或无理、谁的理多、谁的理少。对于一个既输了理又没有合法证据支持的当事人,既使上诉了,也胜不了官司。
当事人正常的上诉,本无可非议,法院既支持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又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
一般来说,当事人上诉有以下八种情形。一是觉得自己有理,不甘败诉;二是法院确实判偏了,不得不上诉;三是有些当事人觉得责任不全在自己,特别是在人身侵权案件中;四是不愿掏钱;五是凭借其在二审法院有可靠“关系”,上诉后,能够把案件翻过来或发回重审;六是仰仗自己财大气粗,把上诉作为坑害对方的砝码;七是为争口气而上诉;八是有些当事人本身就没理,胡搅蛮缠不讲理而上诉。
有一个小案,原告为了办一个驾驶证,外出开车挣钱,办证费3500元,时过一年半既没得到培训通知又没见到驾驶证,办证人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办证单位退钱。法院将开庭传票送达至该办证单位的分支机构。该办证单位明知这个事是自己收钱没办事的官司,无论如何也打不赢,但他既不想着协调,也不想着退钱,更不想着出庭,只等着法院判后以开庭传票不应留置送达至其分支机构(即某某县驾驶员培训学校)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也以其上诉理由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原审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又将开庭传票送达至办证单位的分支机构,但第二次送达时,正赶上办证单位的法人代表坐在办公桌前。开庭后,原审法院屡调不成,又如第一次一样的判决,责令办证单位退钱,但办证单位仰仗其财大气粗,再次提起上诉,与一个打工仔打起了马拉松式的官司,最终遭到败诉。但这个结果早在上诉人的预料之中,他这样做的结果是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坑害了一个农民打工仔。
有些人上诉,是法院逼着当事人上诉的,因为法院给其判偏了或判错了。也有些人上诉是为了坑害对方当事人,象上面说到的例子。还有些人当事人是为了减少损失或希望不承担责任而上诉。有些案件,无论怎么调,都调不成,原因是有些当事人不想承担责任,非等到判决后上诉。有一个农民建筑商徐某,欠郑某材料款21万多元,每笔欠款都写有欠条,并且都约定有利息,法院审理时多次调解均无成效,直到法院判决后上诉,结果败诉,败诉后全家外出,杳无音信,致使法院无法执行。
在诉讼中上诉最多的要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特别是交通肇事后的赔偿,往往涉及到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这类案件的赔偿就应由保险人直接对第三人进行赔偿,且应调解结案。调解后,一是减化赔偿手续,二是减少当事人支出,三是节省司法资源。但是,诸如此类案件,多由保险人上诉,而上诉后又多败诉。有二起交通肇事赔偿案件,车方都与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了保险合同,可在法院审理此案时,都未调解成功,且判决后,保险人都又提出上诉,却都又败诉。
所以,无论对任何案件的上诉,都应以事实、证据、法律为基础,三者缺一,都将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