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托代卖房 合同义务需履行 作者:光山县法院 饶祖德 发布时间:2014-12-29 16:18:46
被告周某基于第三人刘某的委托代为卖房,合同签订后,被告周某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将房屋交给买家胡某的义务。近日,光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并由被告周某向原告胡某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
经查明,今年5月8日,第三人刘某因工作繁忙,委托被告周某代卖房屋,并签订了协议。之后,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通过中介机构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了相关的权责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胡某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给付了购房款,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周某未按合同约定将原告胡某购买的房屋交付,由此引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告周某与原告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基于第三人刘某的授权,故被告周某对诉争的房屋有处分权。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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