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商城县法院审结了被告人岳某故意伤害、强奸、盗窃一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12年。
2008年3月3日,商城县无业游民岳某到该县笔架山游玩,因口渴到当地农民蔡某家找水喝,见蔡某的女儿年轻貌美,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强令蔡某母女到卧室去,遭到反抗后,岳某用刀对蔡某的腹部猛刺一刀,然后用鞋带捆住蔡某女儿的双手,用毛巾堵住其嘴,对蔡某女儿实施奸淫而未得逞。3月17日 ,岳某流窜到该县冯店乡盗窃摩托车时被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岳某无视国家法律,公然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未遂),且多次行窃,价值人民8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盗窃罪,遂数罪并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