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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交房 占用期间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4-12-19 15:47:45


    原告刘某将其门面房租给被告魏某经营使用,合同到期后被告魏某拒不交还占用的房屋。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魏某将租赁原告刘某的门面房交还给原告刘某,并自2013年10月29日开始,给付因占用门面房给原告刘某造成的损失548元/日,直至交还房屋之日止。
    原告刘某有一处门面楼房,其与被告魏某签订了“租房协议”,合同约定,租期5年,至2013年10月28日止。合同期内转租需经原告刘某签字同意。合同期满,被告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提前一个月协商房价和有关条款。如被告不再续租,也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原告,属被告装修及装饰可移动部分必须在三日内自行处理,超一天罚款1000元,并累计计算;合同期满,被告不再享有转让权,更不得向原告索要转让费,如原告不再租赁,留作自用,应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合同期届满前一年原告刘某夫妻书面对魏某发出“租房协议期满不再续租的通知”,告知被告魏某合同期满后不再租赁,留作自用,并通过光山县公证处将通知送达至被告魏某承租的经营场所内。双方就合同期届满后的租期、租金等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刘某坚持不出租,留作自己用,被告魏某坚持优先承租,愿意续租,并主张租金20万,由此引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租房协议的约定,合同期届满,被告不再享有转让权。原告刘某在合同到期前一年通过公证方式书面通知被告魏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留作自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在未达成一致房屋租赁协议的情况下,被告魏某应将承租的房屋交还给原告刘某。因双方未经对方许可,通过私下录音的方式,要求被告魏某每天赔偿1000元损失,此证据属非法取得,法院对此不予认可。但根据被告魏某自认房屋年租金20万,被告魏某应按此计算,给付因占用原告房屋期间的房租损失548元/日,直至交还房屋之日止。故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魏某不服,提出上诉。信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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