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合伙贩树,不料其中一男子右眼被枯枝所伤,巨额的医疗费用两人如何分摊?近日,罗山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被告李某被判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71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4月30日,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一起到竹竿镇姚集村李小湾组买树、放树。在放树时,由张某在树下部用锯锯树,李某在树上部用绳子系住用力拉扯,后该树上一枯枝断离并掉下砸在正好抬头上望的张某的右眼上,致张某右眼受伤。后李某陪同张某先后到医院抢救治疗,共花医疗费1038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在事发时双方为了共同的利益,在共同放树过程中任何一方都有保护整个放树过程人身安全的义务。因张某在树下部锯树,李某在树上部用绳扯树,李某在放树过程中其对风险的预见性和控制性方面优于张某,但其没有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因此,李某应当对张某的人身伤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虽然李某在事发过程中曾提醒过张某注意安全,但并没有采取必要可行的措施制止或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不能免除其致人损害的过错责任。而张某本人在共同放树过程中,自己也未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其自愿承担一半的过错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