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信阳审判

楼上装修楼下泡汤 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4-12-12 17:43:16


    楼上业主因装修房屋忘关水管,水渗透至楼下,使楼下业主的房屋多处“泡汤”。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楼下遂诉至法院索要赔偿。9月23日,罗山县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谢某赔偿原告熊某各项损失436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熊某与被告谢某系罗山县城关某小区上下楼邻居,2012年谢某在装修房屋时,夜晚未关闭水管,水渗透至楼下熊某房屋客厅、厨房、阳台及走道墙面有水渍痕迹,导致卫生间装饰及灯具损坏。上述损失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为5271元,评估费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谢某由于自己疏忽而给原告熊某造成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熊某事过一年多才提出赔偿要求,对扩大的损失自身也有一定责任,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实际情况,酌定谢军对熊伟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陈晨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