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业主因装修房屋忘关水管,水渗透至楼下,使楼下业主的房屋多处“泡汤”。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楼下遂诉至法院索要赔偿。9月23日,罗山县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谢某赔偿原告熊某各项损失436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熊某与被告谢某系罗山县城关某小区上下楼邻居,2012年谢某在装修房屋时,夜晚未关闭水管,水渗透至楼下熊某房屋客厅、厨房、阳台及走道墙面有水渍痕迹,导致卫生间装饰及灯具损坏。上述损失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为5271元,评估费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谢某由于自己疏忽而给原告熊某造成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熊某事过一年多才提出赔偿要求,对扩大的损失自身也有一定责任,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实际情况,酌定谢军对熊伟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