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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持刀伤人 花季少年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07-17 16:41:31


    7月13日,潢川县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小力(化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小力(1992年11月生)是潢川县某镇中学初一学生,因琐事与同学小林(化名)产生矛盾,2008年6月22日上午放学后,小林拦住回家途中的小力,小力不予理会,小林便对小力脸上打了一巴掌,小力仍不予理会,继续向前走,小林又对小力踢了一脚,小力即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不锈钢折叠刀对小林左胸部捅一刀,然后拔出刀离开。后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小林损伤程度属重伤。案发后,小力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小林损失共计人民币75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小力于2008年8月7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花季少年本应在校园里和同学们分享美好时光,可在逃的小力每日惶惶不可终日,他多么渴望回到从前那无忧无虑地生活,于是2008年12月24日小力到公安机关投案。

    潢川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作案时不满16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另其悔罪态度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是在校生,家长、学校愿意积极承担监护、帮教责任,据此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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