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法官论坛

关于民事诉讼中因程序违法发回重审问题的调研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4-11-18 17:36:44


    发回重审作为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制度,是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但,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什么情况下“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程序违法是否一律发回重审,审判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掌握。
    鉴于此,信阳中院对该院2011年以来全部民事二审案件进行了调研,发现,2011年到2013年,该院二审发回重审案件数分别为93、121、149件,发回重审率分别为7.37%、8.35%、9.09%,程序违法案件分别为2、7、9,发回重审数为1、3、7,可以看出存在以下规律:1、发回重审的案件比例、针对程序违法的上诉案件比例及因程序违法而发回重审的案件比例都逐年增加。2、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因程序违法而导致发回的案件占发回重审案件的比例很低。3、程序违法不必然导致发回重审,但是其发回重审率很高,平均达到65.4%,2013年更是高达77.8%。经过评查分析,发现民事案件上诉理由中涉及程序违法现象主要是上诉人没有收到开庭传票等或者送达方式不当导致缺席判决;适用主体错误或者应当追加被告或第三人而没有追加的;实际审理的人员不是开庭传票或者裁判文书载明的审判人员的;原告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予重新质证即予以认定等程序瑕疵或违法的情形。
    因程序问题则必然对案件裁判产生影响,主要有:1、造成当事人不当或被遗漏,发生诉讼主体错误。2、审判程序违法至裁判失当。3、审判组织组成及工作程序不合法。4、案件一旦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的所有工作归于无效,案件重新进入审理程序,造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5、降低司法效率,增加当事人诉累。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建议,一是立法上应统一对发回重审的标准,减少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防止同样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避免程序选择带来的不公正性。二是应明确规定不应发回重审的情况。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以发回重审。该规定具有不确定意义的模糊概念,在实践中操作难度大,应根据审判实践归纳不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并予以明确。三是应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即,若一审确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但上诉人不认为程序违法或认为程序违法与其裁判结果无关,二审法院不必主动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以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节约审判资源。四是建立对发回重审案件的监督评查机制。建议由立案庭将裁判文书和内部意见函送交监察室,由监察室对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评查,主审法官应当就发回原因及个人认识等情况书写书面报告,监察室根据评查的结果得出是否属于错案的结论,五是建立发回重审案件审委会研究制度,以便把握总体状况,总结经验,加强指导。

责任编辑:ht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