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小学生校外骑行自行车摔伤纠纷案件,判决原告的医疗费等共计11644元,由其父母担责60%,被告的父母承担40%,二人所在的固始县北关小学不承担责任。该案对家长、学生及学校都有一定的教育意义。
2014年3月24日中午,固始县北关小学放学,原告小忠骑自行车载着被告小飞回家,行驶至学校附近一条小路上时摔倒受伤,后被送至该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骨中段骨折,当天进行检查并固定;后由于固定不成功,于2014年4月1日住院进行手术治疗,4月9日出院。期间,被告小飞父母付给原告1000元医疗费。后因各方协商无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和小飞的父母承担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忠和被告小飞作为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骑行自行车,均存在过错。二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行自行车”之规定。其中,原告小忠作为骑车一方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小飞负次要责任。二人的责任依法由各自的监护人承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本案学校对学生安全注意事项尽到了告知义务,其对于学生在校外的行为无法预见和控制,在此起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故对于原告小忠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