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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家出逃拒不执行 终获刑罚后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4-11-14 15:49:43


    近日,淮滨县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宣判,被告人陈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7年11月份被害人吴某某在被告人陈某某工地上干活,在浇灌二楼混泥土时从二楼摔下来。淮滨县法院2008年12月作出判决,陈某某赔偿吴某某各种费用169031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某于2009年2月向淮滨县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多次找到陈某某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该院于2009年6月3日对陈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后其仍不履行。2010年,陈某某为逃避执行全家外出务工,期间,陈某某夫妇均有合法稳定收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侵犯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鉴于陈某某当庭认罪,在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执行局缴纳了执行标的款85000元,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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