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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驾驶出事故 触犯刑律悔终生

  发布时间:2014-11-12 17:25:02


    近日,光山县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经查,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驾驶货车沿省道213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光山县某镇车站附近时,撞上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吴某,造成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李某主动报警,自动投案。就民事赔偿部分,李某同货车车主梁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与梁某赔偿被害人家属除交强险、三责险赔偿数额外的损失1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李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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