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分居闹离婚 法官调解化纠纷 作者:董王超 发布时间:2014-11-10 17:29:09
11月4日,罗山县法院楠杆法庭妥善调处一起军人离婚纠纷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2011年年底,现役军人刘某经人介绍后认识了李女士,双方于2011年2月18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因刘某工作的关系,夫妻俩聚少离多,在一起时又经常吵架,双方产生了矛盾。刘某遂向罗山县法院提起离婚起诉。
罗山法院受理后,指派楠杆法庭承办该案。承办法官在处理这起离婚案件时,考虑到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做了大量庭前调解工作,希望双方能够互相理解、继续生活。但刘某态度坚决,表示由于婚前了解甚少,加之婚后分居时间较多,至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被告李某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讲解释法说理,认识到已是名存实亡的婚姻,没有和好的可能,愿意接受法官调解。通过数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
协议达成后,考虑到社会影响等因素,刘某主动向法庭提出了撤诉申请,愿意持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至此,这起涉军离婚纠纷在法院的悉心调解下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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