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信阳审判

冒名贷款侵害名誉权 银行违规被判消除影响

  发布时间:2014-11-04 17:09:56


    父亲冒用儿子身份信息向银行借款,在儿子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违规发放贷款,致其信用记录被拉黑名单,近日,光山县法院审理一起银行侵害公民名誉权案,判决被告人违规银行在15日内消除原告解乙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逾期贷款2万元25个月未还记录。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解乙于2014年5月在购买商品房办理按揭手续时,发现自己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有25个月逾期未还贷款不良记录,无法办理正常买房按揭手续。经查询显示,其于2010在光山某银行贷款2万元,因逾期未还款,被拉入银行黑名单,但谢乙表示对此笔贷款并不知情。后银行告知,实为谢乙的父亲解甲到银行办理的贷款,因解甲年岁较大,便用解乙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贷款手续,并代解乙签的名字,事后未向其告知。贷款到期后,解甲未能如期偿还,“借款人”解乙即被银行载入不良信誉记录。解乙知情后状告银行侵害其名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对借款人身份审查不严,违规为案外人解甲发放贷款,在解甲不能如期还款时,导致原告解乙名誉权受损,是对其名誉的侵权,且已影响解乙的正常社会生活,银行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但谢乙提出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责任编辑:cc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