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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过路费 无理伤人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4-11-04 17:08:38


    国道维修,便道成了“香饽饽”。因改走便道拒绝交纳过路费,将拦车人打致轻伤。近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伤害案件进行了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2014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货车行驶至312国道固始县境内某桥西段,因该桥在修建中,限高通行,徐某便驾车走某桥北边李某等人修建的一条便道。被害人李某等向徐某收取“过路费”,否则不同意其通行。双方发生纠纷,继而厮打。徐某用手电筒将李某右侧鼻骨砸致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庭审中,二人达成赔偿协议,徐某一次性赔付李某35000元,李某对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应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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