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判决由被告人吴某赔偿原告于某医疗费21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浉河区吴家店乡某村的王某将其饲养的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2014年7月15日,在邻居被告吴某家帮忙筹办婚宴的刘某在帮其喂猪时忘关猪圈,致使猪冲入王某家院内,撞翻蜂箱,散飞的蜜蜂将来王某家串门的原告于某头部、眼部蜇伤,于某经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2100元。于某出院后便找到王某、吴某、刘某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而三人均以自己无责任推脱,拒不赔偿。于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吴某、刘某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应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蜜蜂虽是王某饲养,但是由于第三人吴某饲养的猪撞翻蜂箱才致于某被蜇伤,吴某作为猪的饲养人有看管不力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蜜蜂饲养人王某不承担责任。而刘某作为无偿帮工人,其在帮工过程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由猪的饲养人吴某单独对于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