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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事故陷困境 司法救助显温情

  发布时间:2014-11-03 11:46:36



申请执行人丁艳丽(右一)拿到司法救助款领取凭证

   “谢谢法官,这笔款虽然不多,但也总算是可以和公公、婆婆和儿女们有个交代了。”10月28日上午,在罗山县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当执行人员将20000元的司法救助款领取凭证交到申请执行人丁某的手中,丁某饱含泪水地说。

    据了解,2013年1月31日,申请执行人丁某的丈夫黄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省道219线罗山县山店乡路口,与被执行人喻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黄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喻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该案公诉机关在起诉喻某犯交通肇事罪时,丁某及其两个女儿和儿子、被害人黄某的父母共同作为原告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黄某之弟黄某某是现役军人,其父母作为军属,此案还被作为涉军案件进行依法处理。2013年7月,黄某某所在部队协调河南省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函督办该案。
    2013年5月22日,罗山县法院以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丁某等六原告各项损失50.97万余元(含喻某已付1.9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喻某未履行判决民事赔偿义务,丁某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 经查,喻某家境贫寒,与年迈的母亲一起生活,无收入来源。事故发生前以开小客车谋生,事故发生后,车辆报废,其本人身体受伤,经鉴定为多发性脑梗塞并帕金森综合症,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在监狱服刑。同时,申请人丁某系下岗工人,三个孩子均未成年;黄某的父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加之晚年丧子之痛,得不到赔偿,生活更是雪上加霜。
    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的实际困难,为切实有效保障其基本生存权,更好地维护军属合法权益,彰显司法的温暖,罗山县法院专门将此案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了汇报,并向县委政法委申请司法救助金20000元,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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