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两年我院受理适用该种强制措施案件的数量
2008年以来,我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中,在侦查或起诉环节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的数量较以往有较大幅度上升。2008年我院两个刑事审判庭共受理各类案件426件586人,其中,移送起诉的对被告人已采取取保措施的案件76案93人;2009年上半年,共受理各类公诉案件105件157人,其中,取保案件42案55人。从类别上分析,我院受理的公诉案件除故意杀人案件未发现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外,其他各类案件都存在对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其中,对强奸、重伤、涉爆、抢劫(法定刑刑期10年以上)等严重性质的犯罪也有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情况。但大多集中于交通肇事、未成年人犯罪和轻伤害案件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院受案后,经审查发现在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存在以下问题:
1、少数案件在侦查或起诉环节违反法律规定取保。对一些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本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适用了取保候审。如对抢劫多起、法定刑刑期在10年以上,强奸、涉爆、重伤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告人适用取保措施。
2、适用取保措施时随意性较大。公检法三机关对取保候审的适用决定权几乎不受限制,难免会发生一些不应该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在外,而那些符合取保条件的人却被羁押的现象。尤其多表现在对于一案多人的共同犯罪,适用取保候审的标准不统一,往往存在着罪刑重的被取保,罪刑轻的反而在押的情况,容易让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产生误解和不满情绪。
3、决定采取和变更强制措施时执行困难。刑诉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取保候审由公检法三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依法作出,统一由公安机关执行。显然,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警力有限等原因,对保证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大多不闻不问,特别是对于检察、审判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基本不予执行。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在对被告人决定采取和变更强制措施时,不得已只有自己决定,自己执行。
4、检察院在移送已对被告人采取取保措施的案件时,往往在法院即将下班时将卷和人送到法院,不利于法院认真审查。
5、公安和检察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均不说明适用取保措施的理由,个别案件甚至连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都查不到。
三、给审判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
1、检察机关起诉的不羁押被告人的案件,在审判环节法院如果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将无形中把法院和被告人推到了一个对立面,容易让被告人及被告人的近亲属对法院产生抵触情绪。
2、根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这些案件将会给法院在对被告人考虑定罪量刑时,产生一种无形的压力。再加上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较突出,无形当中也给审判人员产生一种心理压力。
3、滥用或过多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也给部分人员营造了滋生腐败的温床,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一些条件。
4、由于对被告人不予收监,致使被告人在解除羁押后翻供、串供,诱使证人翻证等情况时有发生,容易出现被告人威胁证人,而使证人改变证词,给法院采信证据增加了难度,使法院审理陷入困难。
5、由于执行监管不力,容易出现开庭时传唤不到被告人,不利于及时审理案件,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诉讼成本。
四、几点建议
正确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公检法三机关在决定对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时,一定要与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相结合,与打击犯罪需要相结合。对重罪(法定刑在3年以上且无法定减轻情节,尤其是法定刑在10年以上)的案件的被告人以不适用取保候审为宜。
2、公、检、法三家在采取取保候审和决定逮捕时,要分工负责,严格执行法律,同时保证强制措施的执行工作到位。
3、移送手续应完备,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依据和理由要向受案机关说明,以利于人民法院顺利及时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