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官某赔偿原告光山县某公司经济损失24094元。
经查,2014年3月22日上午,刚满十八周岁的被告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行驶至光山县官渡河开发区某公司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其驾驶的小轿车径直撞向该公司大门及门跺,所幸其并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后官某驾车驶离现场。后经光山县交警队认定,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官某因自身过错对原告光山县某公司的财产造成损害,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因此,判决官某承担光山县某公司更换大门及门跺地板砖所产生的24094元费用。遂据此作出以上判决,原告为其年少轻狂的违法行为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