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孔洼村村民孔林(化名)在其自留空地上建了一个养鸡场,养鸡场的下方是同村孔高(化名)的养鱼塘,养鸡场的化粪池流入鱼塘,造成孔高鱼塘鱼虾死亡。孔高遂向光山县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光山县法院判决,被告孔林停止侵害,所建养鸡场的污水不得排入原告孔高承包的鱼塘。
判决生效后,孔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接案后,光山县法院执行局法官陈良年即带着案件材料与同事一起,驱车四十公里,到达当事人家中,实地查看孔林的养鸡场,并耐心向孔林讲道理、解释法律。但是孔林仍拒绝执行判决结果。
经过将近三个月不间断的联系、协调、走访、释法、面谈、劝解以及无数次地在路上奔波,陈良年已经成了孔洼村的熟客,几乎孔洼村所有的村民他都能叫出名字。终于,在2014年6月份该案件有了进展,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此案到此了结。事后,孔林说:“没想到,你们法院的领导能这么坚持,这么费心,我们还以为你们只是随便说说就算了,没想到你们这么有耐心了,真被你们的精神打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