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信阳审判

“三心”诚待当事人 万千恩怨化解开

  发布时间:2009-07-16 11:17:28


    法院是社会矛盾的集结地,法官面对的社会矛盾纷繁而复杂,有了纠纷诉讼法院解决这是正常的事,但是,有些社会矛盾确实有它的特殊性,比如,有的原告或被告因市场风险而血本无归,造成生活无着;有的当事人因车祸或人祸致死致残,亟待赔偿或赔偿不能;有的当事人因利益调整而失地失业;有的当事人因婚姻家庭而遭遇抛弃失去生活信心,如此种种。这些当事人面对突如其来的生活挫折和打击,一旦诉讼往往把情绪发泄在诉讼活动中,发泄在承办法院和法官身上,如此社会承载之负!法官怎能以肩扛下?我们如何正确面对这些把生活挫折感发泄到诉讼活动当中的当事人,确实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根据我的工作实践,谈点看法。

    一、用“真心”沟通

    这类当事人往往带着委屈怨恨而来,情绪比较激动,有的语言过激,有的携老带幼相要挟,有的声言以死相逼,此时,我们法官必须保持平和的心态,沉着面对,以诚相待,用情感化,千方百计稳定当事人的情绪,然后,耐心听取当事人的倾诉,用心去感受他们的苦衷,同情和理解他们的生活坎坷,疏导他们的情绪,引导他们采取理性的诉讼表达方式,想法设法减轻和消除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对抗心理,为案件的解决打下基础。

    如一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夫妇30多岁才有小孩,小孩去医院剖腹产后出现脑偏瘫造成植物人,一审判决后,医院方上诉,受害方失子之痛已痛苦至极,现一方又上诉,受害方认为对方在有意拖延诉讼,给自己过不去,案件来二审后,受害方不仅表现为对医院方意见很大,而且对二审法官报有不信任态度,多次声言抱着小孩来院,并声言要把小孩放在法院。对此情况,我们法官不但没有反感,而是给予充分的理解,经三番五次耐心做工作,当事人表达方式逐渐理性。法官抓住有利时机,经反复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法官的做法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

    二、用“公心”办案

    这类当事人因多种原因而遭受生活的挫折,除对事件本身心存怨恨外,来到法院后往往对法官抱有不信任的态度。这时,我们的法官必须通过自己的言行表明,不仅对他们是坦诚关心,而且绝对会出于“公心”处理好他的事情。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如一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案,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乙方提供挖掘机一台,租赁期间甲方不再购买或租赁其他挖掘机在开采区施工,如违约按合同内采区总产值8%赔偿。后双方因纠纷诉讼到法院,乙方要求甲方赔偿90多万元,经历两次发回。双方对立情绪非常严重,尤其乙方认为,自己权益没有得到保护是因为对方有钱有势,法官偏袒一方造成的,对法官产生严重不信任,并要求全庭回避,并打出横幅对法官进行攻击,我们法官没有反感,而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认真对待。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虽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对当事人的心情给予充分的理解,为了化解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担忧,决定案件移交给另一个审判庭审理。向当事人表明我们的公正。为进一步打消当事人的疑虑,本案决定公开审理,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参加旁听,以充分保证案件公开公正。案件判决后,当事人感受到了法官确实是出于公心,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三、用“善心”协调

    司法的权力是有限的,作为法官对一个案件来说,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全力去保护他们的权益。但对有的案件当事人的困难,法官是力所不能的。如有的案件受害方急需治疗或赔偿,致害方无支付赔偿能力怎么办?有的因经营风险当事人血本无归怎么办?有的案件当事人失业失地需要法院以外的相关单位协助配合等,远远超出了法官的职责和权限。这时法官也不能放弃,要表现出法官的法“外”施“情”。这种施情不是施舍,而是靠真情,用“良心”去协调,去争取。尽量去抚慰当事人的心灵,尽最大限度去帮助当事人克服困难。如有一买卖船只的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约定价款274万,首付90万,余款分期付款,3年内付清,月息1.5分。由于第一期欠款到期后未付清,为此双方产生了纠纷,诉讼到法院,一审判决后,执行时因买方无款可供执行,卖方申请扣押了买方的船只,后经评估拍卖,拍卖价款145万,因无人竞买低给了卖船方。因市场原因买船时的价格与卖船时的价格相差130多万元,作为买船方花274万买的船只,时隔一年多,船没了,又赔进100多万元,作为一个农民,这个风险太大,无法承受,案件一审再审又上诉到二审,当事人情绪非常激烈,想从二审挽回一线希望,并把生活的打击倾泻到二审法官身上,并扬言如处理不好,以死要挟。法官面对如此压力,没有埋怨、气馁,而是以真情慢慢疏导,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相信法官公正处理,同时千方百计寻找方法,首先想到做卖船方的工作,让他们做出点让步,后经了解卖船方因办窑场也损失惨重,一贫如洗,这条路走不通了,法官只能在案件本身在法律范围内尽量去衡平利益,但因是经营风险已经发生了,法官也无力回天,结果是无法改变的。作为法官,按理说,案件也尽力了,但是,我们并没有就此而止,而是法“外”施“情”,给当事人充分的同情,把当事人的诉讼费全免了,同时法官亲自登门做好安抚工作,当了解到当事人小孩当年考上大学急需学费的情况时,法官主动捐款资助,又主动与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和群工部门联系,对当事人最大限度的做好救助工作,当事人虽对案件判决结果不满意,但对法官为民的情怀深受感动,重新找回了生活的信心,从而避免了可能发生的悲剧。

责任编辑:刘泽军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