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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寒养父一纸诉状解除收养关系

  发布时间:2014-09-11 08:40:21


    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养父子之间关系恶化而引起的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院审理查明,李大爷与妻结婚十年一直未生育,遂于1976年5月抱养了当时仅7岁的李某。李大爷视其为己出,抚养至成年,并为其娶妻成家。如今,李大爷日益年迈,本该安度晚年,享天伦之乐,但李某不思进取,在成婚分家之后,因常向养父母索要钱财而发生矛盾。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矛盾愈加激化,经派出所介入处理后,李某仍未悔改,李大爷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其收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大爷自1976年收养李某以来,用务农得来微薄的收入将其抚养长大,倾注大量心血,已形成实际的收养关系。李某在成年以后,未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反而无度索要钱财,影响了养父母的正常生活,而致双方关系紧张。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解除李大爷与李某之间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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