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被告罗某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分包给五个包工头雇佣农民工进行施工。2013年11月工程竣工后,罗某将总公司拨付的199.72万元工人工资全部挪作他用,仅向五名包工头出具欠条。同年12月12日,农民工陈某等人向浉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该局依法对罗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报酬,但罗某仍拒不支付。同年12月30日,总公司根据指令书提前将罗某工程质保金等共计199.72万元支付给农民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罗某以逃匿方式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拒绝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罗某在被提起公诉前由总公司代为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