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一起利用他人遗留在ATM机上的银行卡,非法取走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家住信阳市浉河区的赵某在中国银行信阳某支行的ATM机上取钱时,发现原告付某遗忘在该ATM机内的银行卡,随即利用该银行卡尚未终结的程序指令,在ATM机上取走5500元并拿走该卡。付某事发后发现银行卡丢失且被人从卡上取走5500元,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将全部赃款退还付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赵某系初犯、偶犯,庭审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