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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民法院执行拘留措施

  发布时间:2009-07-15 17:43:33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

    而在法院的执行实践当中,司法拘留权滥用现象较为严重。相当一部分执行人员对执行拘留把握不够,导致出现不良的社会效果。在当前加大了强制执行的力度前提下,如何正确适用拘留措施,笔者认为,司法拘留的实施需要注意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决定的前提条件。在实际执行中,有的执行人员变拘留为一种执行手段,在不对当事人财产详细调查或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的情况下,以拘代执,把拘留作为考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或向申请人作一交待的方法,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是不可取的。

    二、需经院长批准。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是否考虑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实践中,对某人是否适用拘留往往由承办人个人决定。当然,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拒、阻挠执行等情况的,可以立即采取拘留手续,但过后必须立即报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三、异地拘留应当符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不在本辖区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实践中,有的法院可能出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往往自己径行到异地进行拘留,如果稍有不慎,会激化矛盾,遭到围攻,执行人员身体、装备将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在异地拘留前,要充分考虑可能会发生的情况,积极争取当地法院配合和协助。

    四、应当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权利。对被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人员应当明确告知被拘留人上述权利。另一方面,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当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但将被执行人拘留的原因和理由及关押的处所告之其家属,应有现实的意义,促使被执行人的亲属帮助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到执行目的。

    五、提前解除拘留事由必须合理。根据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但“承认并改正错误”作为解除拘留的唯一条件规定的过于笼统,有的法院只要被执行人出具一份具结悔过书就提前解除,有的法院要求被执行人象征性履行一部分义务也提前解除。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应当进一步严格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必须在被拘留人全部履行了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后方得解除拘留;对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被拘留人,一般不提前解除拘留。不能是交钱就放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交清执行款也不能解除拘留,对于确无能力的被执行人在拘留期间真正认识错误并悔过的,可以提前解除拘留。真正让拘留在强制执行中发挥它应有的立法本意。

    六、对于构成拒执罪的被执行人在证据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先行司法拘留,这是有相关规定的。但在实践中,被执行人确实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事实与证据而被实施拘留,在进一步核实其执行行为时,发现存在拒执罪的事实及证据,执行部门决定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拘留期限已满,能否再以该规定再行拘留,在实践中认识存在偏差。笔者认为,在向公安机关移送证据线索前应该再行拘留,以保证拒执罪得以落实,树立司法权威很有必要。

    总之,司法拘留既不是唯一的执行手段和措施,也不是解决执行难的灵丹妙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同样蕴涵着一个法律价值追求的问题。我们应该端正认识,切实把握法律实质,在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司法拘留,打击和惩罚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人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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