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信阳审判

聚众闹事为索赔 法律制裁获警醒

  发布时间:2014-09-03 09:13:13


    为快速解决亲人交通事故死亡中赔偿事宜,众亲友不听劝阻,拒绝配合公安交警依法处理,在事故发生地的省道公路上搭设灵棚堵塞交通,致交通多次中断。8月26日,罗山县法院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被告汤士青(化名)拘役五个月;判处被告汤士明(化名)拘役四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3日夜,罗山县灵山镇某建筑工地建筑工人汤某在该工地门前的省道339线信叶路上遇车祸身亡。公安交警部门接警后及时到现场依法处置,并控制肇事司机和车辆。汤某的亲属汤士青、汤士明等人到达现场后,为了快速解决汤某的死亡赔偿事宜,拒绝配合交警依法处理,在事故发生地的公路上搭设灵棚、摆放水晶棺和花圈,并于14日至16日,指使其众亲属,在不同时间段内先后采取扯白布、跪马路、封边路等方式堵塞交通,致使交通多次被中断。
    16日上午,公安部门组织肇事方与两名被告等就汤某的死亡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在未达到死者家属要求赔偿的数额情况下,两名被告等拒听劝阻,继续堵塞道路。16日下午,公安民警在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强行驱散了堵路人员,并将阻碍公安人员拉走水晶棺的汤士明抓获。同年12月9日,汤士青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在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其亲属汤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案件过程中,以达到快速获得其要求的赔偿款为目的,聚众堵塞省道339线的交通,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二人均为首要分子,其行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告汤士明案发后自动投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因亲人发生交通事故遇难后,亲属将遇难者尸首抬至交通道路上,阻断交通,企图以此要挟高额赔偿的现象时有发生。采取过激的行为,以非法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致使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结果得不偿失。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悲伤的情绪之下要理智解决问题,应采取合法的手段,寻求正当的渠道。

责任编辑:cc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