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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卡一时贪念起 冒用取款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4-09-02 11:23:51


    近日,息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张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一案,两名被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各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28日,被告张某某在息县谯楼办事处某路一网吧上网时捡到胡某某丢失的钱包,发现钱包内有银行卡和身份证等物品,后与被告李某某(同居男友)一起到息县谯楼办事处某段邮政储蓄银行,由被告李某某用胡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后6位数试出密码,并在ATM机上将银行卡中的10500元取出。原告发现钱包丢失后报警,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网吧监控录像将二人抓获,二人到案后将赃款全部退还原告。此案经息县人民法院审理后遂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追悔莫及,没有想到用捡来的银行卡取款,案发后将赃款如数退还失主仍遭到刑罚,实在是得不偿失。此案给我们带来的启示:一是贪念是罪恶之源,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永远都不要有贪念,如果两名被告当初发扬拾金不昧的风尚就不会酿成后来的大错。二是提醒人们日常生活中不要将身份证和银行卡放在一起,更不要用身份证号码作银行卡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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