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拥有多辆轿车、门面房,却恶意拖欠20多名农民工工资长达两年之久。最终,该男子付出偿债、获刑的代价。2014年8月25日,固始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张某系个体商户。2011年,张某与马某、刘某合租胡某位于县城红苏路某处楼房,经营洗浴中心。2011年5月23日和7月15日,张某与董某签订了装修工程协议和补偿协议,由董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接洗浴中心装修工程,之后,董某等共带领20余名工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张某支付了部分工资,至2011年底工程竣工,张某共拖欠董某等人工资20.2万元。2012年7月,马某、刘某均退出合伙,三人约定洗浴中心由张某经营,张某负担2012年7月之前洗浴中心的所有外债。在此之后,欠薪工人向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向固始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张某承认欠债但拒绝支付。2013年4月22日,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支付董某等人装修工资20.2万元,在指定的期限内,张某仍未支付。2013年5月21日,固始县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固始县公安局于6月6日立案侦查, 8月底,被告张某支付了董某等人工资款20.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已经将拖欠的工资偿清,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被告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