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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飞车抢夺 屡犯不改被重罚

  发布时间:2014-08-20 18:23:03


    近日,光山县法院审理一起涉嫌抢夺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
    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徐某约被告人王某实施盗窃,二人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光山县城伺机作案。当日16时许,在光山县城光南路口附近,二人遇见刘某骑电动车路过,徐某即提议对刘某实施抢劫,王某遂骑摩托车靠近受害人刘某,由坐在摩托车后的徐某趁刘某不备,将刘某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的手提包抢走后迅速逃离现场。后经鉴定,二被告人共抢得款、物折合人民币785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王某的亲属主动为其退赔了刘某的经济损失。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依法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犯意的提起及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系徐某所为,其作用大于王某。王某属作用较小的主犯,王某的亲属主动为其缴纳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王某均有前科劣迹,此次仍不思悔改,又故意违法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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