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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记密码为解锁 盗窃手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8-20 18:21:29



    近日,光山县法院审理一起涉嫌盗窃罪案件,判处刘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6000元。
    2013年7月,被告刘某在工作期间与被害人张某相识。2013年11月10日,张某购置一部黑色苹果5手机,刘某借来玩赏流露羡慕之心。2013年11月13日,刘某窜至职工宿舍,趁张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充电的苹果5手机盗走,后用张某曾告知的密码解锁据为己用。2014年3月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手机被追回并退还张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5693元,张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刘某系初犯,且出于好奇羡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归还,且取得原告谅解,刘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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