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灵活把握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在区别个案差异上该宽则宽,当严则严,严不是无限加重,宽不是法外施恩,而是严格依照刑事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案情来惩罚犯罪,即适度宽容惩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从严惩处“大恶”以震慑重案犯,确保刑罚惩罚与矫治的双重功能得以充分体现。该院突出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突出重点,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当前,危害群众的安全感的黑恶势力及“两抢一盗”(抢夺、抢劫、盗窃)犯罪有高发态势,必须严惩,方能回应人民的呼声,体现刑事法律的要求。2009年上半年,该院共审判涉黑恶刑事犯罪11件,从严判处犯罪分子11人,其中10年以上6人,5至10年5人;审判“两抢一盗”案件33件48人,判处10年以上2人,5至10年5人,3至5年6人,3年以下35人。一些主观恶性深、作案手段残忍的被告人受到严惩,如梁小龙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一案,该犯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矛盾后,纠集六、七人持刀对张某进行报复,致张某身中28刀,颅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脑组织外溢;在寻衅滋事案中,故意实施殴打行为致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更为恶劣的是当公安干警对其同伙进行了抓捕,梁小龙竟持刀威逼公安干警要求放人。该院针对梁小龙的犯罪情节、社会影响及危害后果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二是对轻微犯罪、触犯较轻罪名的初犯、偶犯以及“民转刑”犯罪人员,通过审理做好调解和教育挽救工作。对此类案件不是不加区别一律收监重判,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制度,加强对缓刑人员的考察回访;对于因民间纠纷、邻里纠纷引发的“民转刑”案件,做好调解工作,促使双方息诉止争,实现案结事了,减少社会对抗,促进和谐。
三是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宽严相济。该院在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惩处的同时,不忽视宽以济严,对有自首、立功、从犯、赔偿损失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对轻型犯罪依法从宽的同时,综合考察其犯罪故意、主观恶性、案发前因、社会影响等各方面因素,对群众反映强烈,不从严不足以有效惩治的,依法济之以严,确保实现刑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者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