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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心观察断疑案 苦心调解续姻缘

  发布时间:2014-08-12 17:19:33


    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斛山法庭庭长潘伦皓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通过法官职业的敏锐性,利用法理情相结合的劝解,使一起离婚案件得以调解,破裂的夫妻感情重圆。
    原告杨某在庭审中陈述,与被告李某系自由恋爱,从2006年4月开始同居,同年腊月生育一女,并于2013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被告脾气暴躁,不尊重老人、关心孩子,感情破裂,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女。
    庭审中,被告李某称杨某所说不属实,不愿离婚。潘伦皓发现李某有难言之隐,他经询问后发现二人婚后在南方生活,回家次数并不多,李某更矢口否认跟婆婆关系不好 。在潘伦皓的耐心劝解下,李某拿出手机当庭播放一段录音,使案件的真相趋于明了。原来,杨某与李某婚后一起在南方做生意,杨某不甘婚后生活平淡,在生意场上结识一位“红颜知己”,被妻子李某察觉后,杨某仍不思悔改,恼羞成怒,要求离婚。
    潘伦皓对案件事实掌握后先稳定李某的情绪,然后与原告杨某单独谈话,从他夫妻二人创业的艰辛到女儿乖巧可爱,从家庭和谐的重要到沾染社会不良风气的恶劣影响,杨某开始后悔自己的冲动给妻、子造成的伤害,并承诺改正,与妻子一起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案件最终以杨某撤诉结案。
    潘伦皓说,基层法庭案件多,工作量大,想办好案件一定要有公正心、同情心、体察心,在面对当事人的时候,要像老中医看病一样,采用“望、闻、问、切”的方式,把握住案件的脉搏,只有做到这样的“三心四诊”,才能不办错案、冤案,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在案件调解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握住以下三点:第一,调解需抓住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争议的内容进行调解,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帮助当事人自省自明,缓和情绪;第二,调解工作要充分考虑与照顾当事人的感情,调动和有效利用多方面力量多管齐下促成调解;第三,调解过程中,做到公正公平,适当指正批评当事人的错误,帮助明辨事非,促成调解。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不仅能够快速化解纠纷,从根本上息诉止争,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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