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潢川县法院付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双方均为残疾人的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
2004年6月,年仅17岁的张某(女)由其父母安排,通过媒人认识了大其9岁的男青年高某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双方均为聋哑人。2005年9月,两人尊奉父母之命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由于张某未达法定婚龄,之后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0月,张某生下一子。孩子出生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甚至大打出手。在多次冲突后,两人分居。因两人未能协商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张某遂诉至法院。
鉴于当事人双方均为残疾人,付店法庭接到此案后,非常重视,承办法官经过庭前调查,得知双方矛盾的焦点是在孩子的抚养权的争夺上,双方当事人及其父母为争夺孩子不惜动用一切力量,高某父母甚至扬言,若要领走孩子就要以死相拼。面对如此僵局,承办法官通过代理人分别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邀请特殊教育学校的哑语老师及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邻居到双方的住处,召开多次谈心会,对他们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动之以情,与他们真心沟通交流,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双方均为法官司法为民的真情所感动,最终同意调解此案,孩子由高某抚养(张某不负担抚养费),张某所带财产及其个人生活用品仍归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