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法院首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宣判生效 作者:李霞 发布时间:2014-07-30 17:47:07
近日,新县金某因在不知情情况下购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盐并售予他人,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金某在新县千斤乡某村经营一家杂货店。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金某从一名男子手里购买了50千克盐,并将该盐卖给本村村民。12月11日,新县盐业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被告人金某杂货店内食盐可疑,并查获店内盐产品34千克。经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所查获的盐中碘含量为2mg/kg,不符合21-39mg/kg的标准要求。经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实,信阳市辖区属于严重缺碘地区,在缺碘地区使用碘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盐会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被告人金某销售碘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盐,其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能坦白认罪,系初犯、偶犯等具体情节,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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