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骑电动车行经村边河沟小桥时,不慎连人带车一起坠至桥下死亡。女子的丈夫一纸诉状将县交通局、镇政府、村委会、途经该小桥的工程车所属项目经理部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村道管理和养护主体镇政府、村委会对原告妻子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7日上午9时许,原告妻子骑电动行经罗山县某乡镇某村边河沟小桥时,不慎连人带车一起坠至桥下,致其死亡。该事发小桥是1979年筹建,桥高为2.5米,宽为2.2米,跨度为4.5米×2米。桥中间略低两头稍高,大型工程车无法通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系成年人,且长期生活于此,这种后果与自身过错有重大关系,法院酌定其自身承担80%责任。参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相关规定,作为乡道、村道管理和养护主体罗山县某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承担养护及管理失责义务,应对女子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法院酌定20%责任。作为县交通运输局依相关规定不属事故发生地责任主体,原告请求其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要求途经该小桥的工程车所属项目经理部赔偿损失无相关证据证明及诉称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