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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车必“罪” 男子酒后调整车位被判醉驾

  发布时间:2014-07-24 14:48:48


     酒驾猛于虎!固始县一男子仅仅因为酒后调整车位与他人引起口角,结果被公安人员发现醉驾。尽管还没有正式上路行驶,其仍被定性为醉酒驾驶。近日,固始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2014年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自家白色桑塔纳轿车前往固始县城区蓼城大道某饭店,参加生日晚宴。其到达后将车停放在该饭店门前的非机动车道的停车泊位上。席间,王某饮用了大量白酒,当晚21时许,王某离席后驾驶车辆调整车位时与路人发生纠纷,被警察当场查获。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王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29.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醉酒后上车驾驶其目的是为了调整车位以便停车,并非驾车上路行驶,其主观恶性较小,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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