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农民为一己之私在安置地建房时,意图将房屋比邻房多出两米深,在遭拒后持械将他人打致骨折,因此被判刑。7月15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管制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刘某家与相邻郑某家的宅基地均系安置地。郑某已先期建房,其住房14米深。2013年10月,刘某准备建房,意图建16米深的新房,遭到郑某家人反对。2013年10月19日13时许,刘某同妻子到建房工地放线,郑某将线剁断。双方厮打过程中,刘某用铁锹朝将郑某肩部、腰部连拍两锹。经鉴定,郑某系被钝器损伤左锁骨致骨折、左第四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郑某受伤后在固始县人民医院住院41天,花医疗费19570.6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刘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