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抢客大打出手 伤害他人被判管制 作者:罗山县人民法院 刘俊 发布时间:2014-07-14 17:38:42
为争抢一位乘客,70后出租车司机竟将同行打成轻伤。5月19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管制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系一名出租司机,2013年12月7日,其在罗山县城因和另一名出租车司机杨某争抢一名乘客而发生争执,厮打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杨某左胸部捅伤。经鉴定,杨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后张某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并于2014年1月13日与杨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赔偿经济损失,获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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