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三庭在处理一起特殊的借款纠纷中,探究事实真相,秉公严格执法,维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韩某为了表达谢意,专程从福建赶到信阳中院,将一面写有“实事实办、公正廉明”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的手里,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这也是近期民三庭获赠的第二面锦旗。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韩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订婚,在订婚后不久,双方产生了矛盾。2004年2月28日,上李某找其堂哥李某甲帮助起草了一份<<协议书>>,其中第一款约定李某在婚前借韩某陆万元整,如李某在毁婚之前必须将陆万元还清。双方当事人均在该协议书上签名予以认可。上诉人李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在该协议书上签名予以认可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李某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该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证人韩某、周某证明,其还款给韩某之父,再由韩某借给李某的事实。所以,应认定该<<协议书>>合法有效,李某与韩某存在借贷合同关系,遂驳回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