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潢川县光州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爱敏专程从潢川赶到信阳中院,把一面写有“秉事实依法办案、秉公正护法使者”的锦旗送到中院民一庭,以表达感谢之情。徐爱敏说,民一庭的左立新等法官本着“主持公道、维护公正、秉公执法”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事办案、客观公正断案,在二审的各个环节都做到了尽心、尽责、公平、公正,使该案最终得到合理的判决,让我这起历时七年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这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天公司欠马杰煤款23.5万元,双方协商中天公司以其生产的1000吨水泥抵偿给马杰。马杰向中天公司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无烟煤款23.5万元整(转潢川徐爱敏水泥供开发区修路工程1000吨)”。该借据经中天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签字同意。徐爱敏系中天公司在潢川县水泥销售总代理商,水泥提货需经其手。徐爱敏陆续向潢川开发区运送水泥887.55吨,后马杰向徐爱敏催要水泥,徐爱敏以水泥涨价拒付。马杰遂诉至法院。
此案于2007年由潢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爱敏不服提起上诉,我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徐爱敏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我院再审。我院于2010年裁定发回潢川法院重审。潢川法院重审后于2013年判决徐爱敏给付马杰水泥112.45吨。徐爱敏不服,再次上诉到我院。我院民一庭受理该案后,为查明案件事实,合议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真地梳理归类,并多次和当事人沟通、释法。经过对案件全面、客观地综合审查判断后,合议庭认为中天公司和马杰是合同的相对人,徐爱敏只是第三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马杰有权主张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应当由债务人中天公司承担,而非徐爱敏。徐爱敏有无履行义务系中天公司与徐爱敏之间的问题,因此原审判决不当,二审予以纠正,最终作出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