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潢川县法院开发区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离婚纠纷。法庭审判人员通过耐心细致、入情入理的调解工作,促使这对夫妻认识到各自的错误,虽然双方最终选择了和平分手,但保证孩子将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
1996年,周某(男)和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2月,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周某作为“上门女婿”与王某及其父母共同生活。 1998年婚生一子。夫妻二人本应齐心协力营造更加美好的生活,但事与愿违,孩子出生后不久,周某与王某及其父母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不断激发,直至大打出手。王某一气之下于1999年外出务工,自此没再回家。周某在此后不久也外出务工。他们的孩子一直随姥姥生活。
2008年12月,王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并以自己没有经济能力为由要求周某抚养小孩。当法庭审判人员向周某送达诉讼文书时,他对此大为光火,声称自己这些年来在外地一边打工一边到处寻找王某,至今仍是身无分文,自己都难以养活,更不要说抚养小孩了。在法庭随后主持的调解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都不愿抚养孩子。案件调解工作陷入僵局。鉴于此种情况,法庭审判人员一方面从人情与法理的角度使双方明确自己对于孩子抚养、教育的义务,并对夫妻二人之前的态度提出批评;另一方面多次到原、被告家中去了解孩子的生活状况,征求他本人的意见。当看到这个懂事的孩子又黑又瘦并且衣着破旧时,法庭审判人员当即凑钱,让孩子的姥姥给他买些新衣服。法庭的这些工作最终让夫妻二人意识到了自己作为父母的责任、义务,不再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推诿扯皮,王某主动表示自己愿意抚养孩子。这起离婚案件随之顺利调解结案。听到这个结果,难得一见的笑容又在这个孩子的脸上绽放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