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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骑电动车被撞伤 车主保险公司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4-06-05 16:50:45


 

    近日,平桥区法院依法对一起留守儿童骑电动车被撞伤一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决被告车主和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7111.14元。
    原告高某系2001年8月2日出生的一名在校学生,其父母常年在外地从事出租汽车运营,高某在家和其爷爷奶奶一起生活。2013年9月1日,被告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将骑电动车上学的原告撞伤,被送往信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7天,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20万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
    该案件起诉到平桥区法院后,区法院快速立案。经审理认为,被告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未注意前方车辆,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损失计算为107111.74元。由于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故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某76314.46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直接赔付给原告29397.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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